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M-114-聲保-42-2025021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胤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胤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胤龍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 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案列:112年度聲保字第111號)。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與先前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2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37911號函重新核算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胤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3罪)、3月、1年2月(共4罪)、1年1月(共8罪)、1年3月(共3罪)、1年(共25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案列:111年度聲字第707號,下稱甲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2年11月4日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案列:112年度聲保字第111號)。後被告因假釋前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與甲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案列:113年度聲字第2284號),復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2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37911號函重新核算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37911號函及所附執行指揮書、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