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M-114-聲保-51-202503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勝垵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勝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勝垵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7日以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9584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及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等情,有本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裁定、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95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無誤,且於本件聲請時受刑人刑期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