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M-114-聲保-7-202501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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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遠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遠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遠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73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8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前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