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M-114-聲保-8-202501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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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君霖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君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霖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罪確定,經定刑、接續執行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1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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