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M-114-聲保-9-202501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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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延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延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1年9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73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819673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