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M-114-聲-137-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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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7號 被 告 王派均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確實不應該接觸特定證人,但開庭審理 迄今,多數證人所述與警詢證詞差不多,今日到庭的證人也都證稱被告沒有與他們接觸。關於本案勾串證人部分,很可能是被告單純與特定證人有所接觸,其等接觸、談論的內容也不明確。被告已遭羈押禁見、上手銬,足使被告受到教訓,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甲○○因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後,於本案審理期間有接觸、騷擾證人之情事,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起訴書所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自同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 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或辯護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仍繼續存在,次應檢視被告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聲請之情形,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斟酌有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以為論斷。而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46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之犯行。本院審酌現存卷證後,認被告甲○○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疑確屬重大。又依本院114年1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員警主動電話聯繫本院,表示本案被告有聯絡、接觸本院預定傳喚作證之證人,並指示證人配合其等辯詞的情形;復經本院聯繫證人確認後,證人亦陳稱是被告甲○○與之聯絡,並要求證人到庭作證時,配合說款項是貨運運費,他們也有與其他證人聯繫等語,而有事實足認被告甲○○有勾串證人之情事。再者,被告甲○○否認其所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罪,而該罪法定刑度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猶待詰問證人以釐清事實。被告甲○○面臨此等重罪訴追,預期所涉犯罪嫌法定刑非輕,其為規避、妨礙將來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而非無影響證人證詞以使案情陷於晦暗之可能。綜上,應認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對被告甲○○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繼續存在。  ㈡被告甲○○所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罪,非屬法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並無懷胎之情事,復無現罹疾病非予以交保不能治療等情形,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  ㈢法院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 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而依職權進行目的性裁量。本院審諸被告甲○○前述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且全案仍在審理中,自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確保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之必要,無從以具保等替代處分代替羈押。復衡酌本案犯罪情節、對於金融秩序之影響與危害、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羈押、禁止接見通信等對於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之限制後,認對被告甲○○維持羈押處分,並禁止接見、通信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全案及相關事證暨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 一切情事,認對被告甲○○實施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聲請人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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