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M-114-聲-185-20250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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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程萬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高明哲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06號),聲 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程萬遠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6號詐 欺案件之被害人,屬於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經過及卷證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聲請參與訴訟云云。 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二、刑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第232條、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273條、第275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3項、第280條、第286條第1項、第2項、第291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29條、第330條、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47條第1項、第3項、第34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之罪。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四、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條之罪。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查被告高明哲本案被訴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舉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類型,是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