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4-聲-22-202501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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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立騰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邱昱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6 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立騰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號六樓之一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高立騰(下稱聲請人)因妨害 秩序等案件,經本院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6樓」,惟該址房屋業經房東提前終止租約,聲請人現已搬遷至「新北市○○區○○路0號6樓之1」,為免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案列:112年度原訴字第36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命聲請人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6樓,並限制出境、出海等情,有該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已陳明因原限制住居地之房東提前終止租約,故現搬遷至新北市○○區○○路0號6樓之1房屋居住等語,並提出永和郵局403號存證信函、原限制住居地及現居住地房屋租賃契約書為佐,茲審酌對聲請人所為之限制住居處分,既旨在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其逃亡而非限制其居住自由,而聲請人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且尚無礙於上開對聲請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是聲請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