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M-114-聲-236-202503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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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罰執字第266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叁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傑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詳 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而函詢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本件聲請之意見後 ,受刑人表示請酌情辦理。本院斟酌一切情事,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