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M-114-聲-253-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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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許承勝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105年度執更字第23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承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許承勝(下稱被告)因公共危 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獲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 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17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獲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案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足憑。 (二)本案經送執行後(105年度執更字第2351號),被告於113 年11月8日上午11時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並未遵期到庭執行,聲請人復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2)及居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執行拘提,均無所獲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通知、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4日北檢力次105執更2351字第1139116635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3日士檢迺執癸113執更助479字第1139079855號函暨拘票、拘提報告書及現場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4日桃檢秀丙113執助4647字第1139169153號函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且被告自109年9月8日入境迄今未再出境,復無在監或在押之情,現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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