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M-114-聲-280-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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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航 具 保 人 陳木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利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民國110年4月28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件在卷可佐;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案,且被告、具保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或督促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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