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M-114-聲-30-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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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愛卿 被 告 李家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愛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愛卿因被告李家豪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 國110年10月20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轉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北地檢署通知書2紙、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4紙、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執字第3636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字第1044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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