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M-114-聲-308-20250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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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梓程 具 保 人 劉孟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劉孟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孟哲因被告洪梓程犯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3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30號、110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下稱本案確定判決)數罪併罰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5月、1年8月、1年5月、1年4月,並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確定等情,有臺北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案確定判決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聲請人復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派警拘提無著,迄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查無另案在監、在押,而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後,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亦有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114年1月23日新北檢永文114執助45字第1149009276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