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M-114-聲-32-202501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鄭衛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3號、113年度執字第3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衛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衛庭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業經判決確定,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與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獲釋,嗣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11號判決,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6月,就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民國113年3月1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北地檢署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到案執行之臺北地檢署113年9月12日北檢力(敏113執3152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8日士檢迺執戊113執助1845字第1139074729號函覆無法代為執行等件為證。是以,經通知、傳拘被告即具保人後,其仍未到案執行,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即被告迄裁定時並未因另案而在監或在押,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與實收利息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