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M-114-聲-326-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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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明哲 具 保 人 陳佳陵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佳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明哲因犯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諭知被告得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陳佳陵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嗣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5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13年9月30日確定。嗣經臺北地檢署通知被告應於113年12月13日接受執行,另一併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或帶同被告前往接受執行,又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並執行被告上開確定判決,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期日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對具保人之函文通知及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等件存卷為憑;復查被告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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