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M-114-聲-328-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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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欣妤 具 保 人 蔡明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欣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明叡因受刑人即被告陳欣妤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 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311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嗣該案經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經聲請人對其住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派警拘提無著,迄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查無另案在監、在押,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亦有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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