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M-114-聲-35-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4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彥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廷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又如附表編號2所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且本院為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益侵害類型均係詐欺案件,責 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綜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犯行嚴重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貫徹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內外部界限等事項,暨本院徵詢受刑人對本案定刑之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綜合對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