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M-114-聲-460-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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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欣蓉 被 告 周冠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執字 第6660號),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欣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欣蓉因被告周冠葓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5萬 元,由具保人林欣蓉於民國112年9月25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353號判決確定,現由檢察官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聯通知聯、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上揭被告之住、居 所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按具保人上揭住、居所地址通知具保人促使被告到場,如被告逾期未到場,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惟被告並未到案;再經聲請人拘提、囑託拘提被告到場,惟仍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執行傳票、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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