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M-114-聲-47-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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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柏益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號、114年度執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鍾柏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柏益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13/05/11~113/06/04。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13/04/10~113/05/06),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且經本院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亦據覆無意見,是逕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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