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M-114-聲-481-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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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宗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罰執字第906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宗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叁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宗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侵占罪(詳細 情形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3所示「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11/7/09~111/07/10間」),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且本案定刑之實際裁量空間顯屬輕微(新臺 幣2萬元至新臺幣25000元間),本院認無函詢或傳訊受刑人必要,是逕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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