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M-114-聲-489-202503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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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賢 具 保 人 李訓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4年度 執聲沒字第47號、113年度執字第6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訓豪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俊賢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指定新臺幣(下同 )10萬元,由具保人李訓豪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555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依法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與司法警察製作之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又具保人經聲請人於113年9月18日合法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見本院卷第29頁)可查,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