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M-114-聲-529-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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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9號 受 刑 人 周維中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倘其誤向法院聲請,於法自屬無據,法院即應裁定駁回。 二、查本件係由聲請人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非 由檢察官提出之聲請,有申請狀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倘聲請人認其所犯案件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可依法請求檢察官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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