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M-114-聲-536-202503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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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晉億 被 告 吳哲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晉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晉億因被告吳哲寬詐欺等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1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0月13 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轉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日通知書、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