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聲-60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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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1號 異 議 人 周添樹 即 受刑人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3月14日106年度執更助 造字第11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裁判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106年3月14日106年度執更助造字第111號指揮執行之內容,係根據最高法院84年度臺覆字第142號判決,而該判決(主文:原判決核准)及所核准之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重更㈡字第18號判決(主文:上訴駁回),均未於主文實際諭知主刑、從刑。所維持之主刑、從刑(沒收當時仍屬從刑),係由當時之本院士林分院所諭知(主文:周添樹連續販賣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此經本院調閱北檢106年度執更助字第111號卷屬實。依前述說明,應向當時之本院士林分院即現在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聲明。是聲請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有程序上之違誤,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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