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聲-610-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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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振家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113年度執字第8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鄭振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鄭振家因詐欺等案件,經依本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字第3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鄭振家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 請羈押,經本院指定保證金7萬元,由其本人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字第37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判決 有期徒刑2年,於113年10月8日確定在案,臺北地檢署依被告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前揭判決、地檢署執行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存卷可稽。又被告兼具保人現並無在監、在押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為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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