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M-114-聲-645-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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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郭恩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郭恩杰因詐欺等案件,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受刑人,非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 之「檢察官」,縱認其所犯數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依前揭說明,亦僅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提出聲請,或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依前開規定請求該檢察官聲請之,是聲請人逕以自己名義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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