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聲-658-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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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明疑義人 即 被 告 黃志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 所為110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明疑義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34號裁定參照)。又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 三、經查:  ㈠聲明疑義人即被告黃志峯(下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未扣案如該判決附表所示之物沒收(即CHANEL 2.55 REISSUE SO BLACK女用皮包1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嗣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又上開案件雖經被告提起上訴,並經高院審理判決,惟高院判決僅諭知駁回上訴,並未具體宣示主刑、從刑,該案實際諭知被告刑罰之判決,乃本院所為,是被告就該案向本院聲明疑義,程序上應屬合法。  ㈡又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決主文載明:「黃志峯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判決主文意義不明,致生執行上疑義之情形,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無請求本院予以解釋之必要。至被告雖就該判決主文是否宣告累犯提出疑義,惟參諸該判決理由欄已載明被告雖符合累犯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不予加重其刑之意旨(見該判決理由欄三之㈡),是該判決主文第1項未為累犯之記載,亦無何疑義可言。從而,本案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件:刑事聲明疑義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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