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M-114-聲-675-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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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國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4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鄭國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鄭國順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罪時間、所犯罪名、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 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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