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複製光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M-114-聲-743-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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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哲維 選任辯護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74號),聲請 複製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4號案 件內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14年1月23日北市警安分 刑字第1143002211號函所附之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並不得就該 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複製光碟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本文規定明確。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4號詐欺等案件之被告 ,請求複製並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4號案件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14年1月2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02211號函所附之密錄器影像光碟,依上揭規定,於法有據,故予以准許。惟聲請人取得該等卷宗及證物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包含散布、公開播送或為訴訟外之利用等,均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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