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M-114-聲-762-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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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朱維德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朱維德(下稱聲請人)先後 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倘認其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