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M-114-聲-97-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徐劉淑媓 被 告 王俊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黃金肆條應發還予聲請人徐劉淑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查扣之黃金4條乃聲請人徐劉淑媓所 有,爰依法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且扣押之贓物,依第142條第1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俊勝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因本案為警查獲時, 有扣得被告向聲請人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詐得之黃金4條(詳附件如示)等情,除經被告迭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徐婉菁於警詢中(113年度偵字第42198號卷第49-52頁)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遭查獲之照片(見113年度偵字第42198號卷第39-40頁)、被害人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2198號卷第40-42頁)、被告與友人之對話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2198號卷第42-43頁)、袁豪傑印章、工作證照片(見113年度偵字第42198號卷第44頁)、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通話紀錄(見113年度偵字第42198號卷第45-47頁)、黃金4條及采穎珠寶銀樓及德昌銀樓保單照片(見113年度偵字第42198號卷第48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3年度偵字第42198號卷第29-34、95、109頁)、扣案行動電話、工作證、袁豪傑印章照片(見113年度偵字第42198號卷第102-107頁)、桃園市金銀珠寶商同業公會金銀珠寶飾品(含條瑰)鑑定表照片(見113年度偵字第42198號卷第119頁)等件在卷可佐,是該扣案之黃金4條,既屬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亦無留存之必要,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依前述規定發還予聲請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黃瑞成 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