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M-114-自-13-20250224-1
字號
自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自字第13號 自 訴 人 歐諾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妤 王笙灃 劉瑤姍 王惠芬 劉仲希 自 訴 人 劉瑤姍 王惠芬 被 告 林志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 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等以被告林志安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刑 事追加自訴,然其提起刑事追加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訴追加被告暨證據調查請求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本件刑事追加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