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M-114-訴-13-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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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晉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2 時19分在本院寶慶院區第2法庭宣判,惟因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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