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M-114-訴-176-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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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育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700號、16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育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四氫 大麻酚、麥角二乙胺(LSD)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25B-NBOMe、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彈頭(小胖、蛋頭)」、「兔王」、「鱷魚」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由「彈頭」使用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黃吸舔_420 草地狀元」,散布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彈之訊息,適員警於網路巡邏發現有異,喬裝買家與其攀談,並約定以存入與新臺幣(下同)3600元(含100元運費)等值之虛擬貨幣至「彈頭」指定之電子錢包,用以支付購買第二級毒品之大麻煙彈2個,「彈頭」再指示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晚間23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00○00○00○00號統一超商安科門市,以店到店之寄貨方式,寄出摻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煙彈2個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敦安門市。嗣喬裝買家之員警於113年1月2日13時許前往上開門市領取上開包裹,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彈2個。 (二)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由「彈頭」使用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黃吸舔_420 草地狀元」,談妥以4,000元價格,購買掺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0包,「彈頭」再指示被告於113年2月23日凌晨0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00號全家北園門市,以店到店之寄貨方式,寄出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0包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全家超商東方門市。嗣喬裝買家之員警於113年2月27日17時58分許前往上開門市領取上開包裹,扣得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0包。 (三)被告知悉可發芽之大麻種子屬違禁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 於持有大麻種子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時間、地點、對象取得大麻種子1包後持有之。 (四)被告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混合2種以上毒品、第二級 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二(除編號7)所示時間、地點、對象取得如附表二(除編號7)所示毒品後,藏放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之3住處內,並購買分裝用之分裝袋後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之人,以此方式遂行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混合2種以上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因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係犯同條例第14條第4項持有大麻種子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係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嫌、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及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所謂被告之所在地,係指其身體所在之地,並以起訴時即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標準,至其所在之原因,無論自由與強制,均在所不問,且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司法院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48年台上字第837號(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許育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4年2月10日繫屬於本院乙節,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0日北檢力宿113偵9700字第1149012108號函附卷可考;而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設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乙情,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為憑,顯見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之住所地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復觀諸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同法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且依據起訴書所載之事實,係警以「釣魚」方式查獲,警方並無買受毒品之真意,本案當無可能有交付毒品之犯罪結果發生,被告雖將毒品寄送至本院轄區,仍難謂本院為販賣毒品之結果地,且被告寄送毒品之地點在臺南市,其將毒品寄出後,毒品即非其所持有,被告即無繼續持有毒品之行為,是本案應純以臺南市作為被告之犯罪地。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四)部分,被告持有大麻種子及毒品之地點均在臺南市或高雄市,自無從認定犯罪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罪地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之住居 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檢察官逕向本院提起公訴,尚有未合,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再酌以被告被訴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實及其住居所在,乃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基於本案事證蒐集、調取之便利性,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重量 檢出成分 備註 1 煙彈 2個 四氫大麻酚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淡黃色粉末 10包(淨重13.083公克) 第三級毒品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6742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3年3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重量 檢出成分(純質淨重) 鑑定報告 取得時間、地點、對象 1 卡西酮咖啡包(哈密瓜圖案) 18包/總淨重42.73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純度低於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9日0000000000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113年3月9日晚間9時許,在高雄小北百貨旁,向暱稱「兔王」所派之人收取 2 卡西酮咖啡包(全白圖案) 127包/總淨重196.08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1.76公克) 檢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96公克) 113年3月9日晚間11時30分許,暱稱「兔王」之人將毒品咖啡包寄送至臺南空軍一號安定站後,於翌(10)日上午前往領取 3 卡西酮咖啡包(紫色獨角獸圖案) 10包/總淨重24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16公克) 113年2月間向暱稱「彈頭」之人在高雄小北百貨旁收取 4 安非他命 2包/總淨重5.0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100號鑑定書 113年2月間在台南市微風時尚診所附近,向暱稱「鱷魚」介紹之暱稱「CCCCCCCCCCCCC」之人所收取 5 大麻 2包/總淨重0.87公克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113年2月間某日,在臺南市東區德安百貨附近陸橋底下,向暱稱「彈頭」所派之人取得 6 愷他命 8包/總淨重58.864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2.3821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1月間在台南市微風時尚診所附近,向暱稱「鱷魚」之人所收取 7 大麻種子 10顆 檢驗結果為大麻種子,發芽率為16.7%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113年5月15日農生植字第1136520097號函附植物樣品DNA檢測鑑驗物種結果 113年2月間某日,至臺南市竹林街某處之機車置物箱拿取暱稱「彈頭」放置之大麻種子 8 大麻菸彈(殘渣) 66個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1月至2月間某日,在台南市空軍一號仁德站領取暱稱「彈頭」寄送之包裹 9 大麻膏(殘渣) 1瓶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10 殘有大麻膏之小罐子(殘渣) 14罐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11 橘黃色粉末 3包/總淨重3.252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0.7157公克) 不詳時間,暱稱「彈頭」之人埋包在高雄某統一超商旁的巷子花盆下 12 淡橘黃色橢圓形錠劑 120顆/總淨重56.243公克 第三級毒品25B-NBOMe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3月9日晚間9時許,在高雄小北百貨旁,向暱稱「兔王」所派之人收取 13 含有麥角二乙胺之毒郵票 44張 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3月間某日,在台南市空軍一號仁德站領取暱稱「彈頭」寄送之包裹 14 內含大麻菸油注射器 3組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113年1月至2月間某日,在台南市空軍一號仁德站領取暱稱「彈頭」寄送之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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