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M-114-訴-201-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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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50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明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明暱稱「林志明」、少年謝○臣(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辦理)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8月4日7時30分前某日時許,由被告將所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資料,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林志明」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丁○○、甲○○,致丁○○、甲○○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再由「林志明」指示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層轉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並將款項提領出後,於112年8月4日14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道路00號前,交付新臺幣(下同)24萬8,000元予同詐欺集團之謝○臣,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法,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以被告所涉上開罪嫌,與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1187號(下稱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為本案追加起訴,本案則於114年2月14日繫屬本院,此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4日乙○力麗113少連偵50字第1149014000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然前案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宣判,有前案判決書在卷可憑。是本案追加起訴既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之第一層帳戶 被告第二層匯款、提領現金時間、金額 匯入之第二層帳戶 1 告訴人丁○○ 於112年7月3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帳號暱稱「心想事成」之人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丁○○佯稱:其為告訴人丁○○之姪子葉斯竹,表示需要現金云云,告訴人丁○○遂陷於錯誤,於依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之帳戶。 112年8月4日13時24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戶名:陳明峰) 112年8月4日15時30分,經警陪同臨櫃提領37萬元而查扣之。 (此欄位為前揭本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23號案件之犯罪模式,本案為警即時查扣被告帳戶內金額,未有本欄金額) 2 被害人甲○○ 於112年8月4日1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撥打電話向被害人甲○○佯稱:其為告訴人甲○○之子遭綁架在其手上,要求匯款才會放人云云,告訴人甲○○遂陷於錯誤,於依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之帳戶。 112年8月4日13時10分許,臨櫃匯款22萬元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戶名:陳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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