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M-114-訴-65-202503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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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1 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佳玲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6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又再行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986號),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審判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