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M-114-訴-65-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1 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佳玲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6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又再行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986號),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審判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