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M-114-訴-67-202503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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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號 被 告 汪鉦洧 具 保 人 張程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5 33號、第4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程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汪鉦洧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張程豪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然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153號案件審理中,經合法傳喚被告應於113年11月7日到庭行準備程序,惟被告未到庭,另再行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惟被告均未遵期到庭,有傳票、本院準備程序報到單在卷可佐(見審訴卷第89頁、第117頁;訴字卷第133至135頁)。另被告經本院依法囑託拘提無果,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2月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4013772號函暨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參(見審訴卷第153頁、第159至167頁、訴字卷第57頁)。此外,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法院入出監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9至141 頁)。據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述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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