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M-114-訴-99-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文峰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法扶) 被 告 鄭永通 選任辯護人 蔡昌霖律師 林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1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伍文峰、鄭永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