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M-114-重附民-11-20250328-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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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平義 被 告 龍翔霖 趙文邦 王翊安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2號),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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