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M-114-附民緝-9-20250312-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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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原 告 卓佳蓁 被 告 戴景婷(TE CHIN TYNG) 住00 JALAN BENTARA 00,TAMAN VNGKU TUN AMINAH,00000,KUDAI,JOHOR BAHRU,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原101年度金訴字第15號)違 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卓佳蓁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戴景婷(TE CHIN TYNG)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因時效完成經刑事判 決諭知免訴(114年金訴緝字第1號),是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