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4-附民-17-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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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曲庭宜 被 告 AAI SHEAU YEAH (馬來西亞籍) 劉富緯(原名劉晉銘、劉名維) 謝蕎米(原名謝妍榛) 林丞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8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