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M-114-附民-188-202502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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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劉霽萱 被 告 洪柏葳 杜佳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劉霽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洪柏葳、杜佳訓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0號被告洪柏葳、杜佳訓偽造 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21日上午9時28分宣判,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佐。惟原告係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2月3日具狀對被告洪柏葳、杜佳訓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駁回,惟此僅係程序判決 ,不生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或俟刑事案件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