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M-114-附民-277-202503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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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AW000-H113786 (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 告 王精鋒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上列被告王精鋒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4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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