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M-114-附民-317-20250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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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洪煒翔 被 告 林智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4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智威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而原告洪煒翔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2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為憑(見附民字卷第5頁),依首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前揭刑事案件若嗣經上訴,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