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秘密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M-114-附民-39-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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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許菁倩 訴訟代理人 彭繹豪律師 呂秋𧽚律師 被 告 楊修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修毅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許菁倩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