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M-114-附民-78-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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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白羽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楊遠忠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10號),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遠忠對原告白羽所涉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10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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