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M-114-附民-98-202503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馬林秀鳳 被 告 鍾承浩 上列被告鍾承浩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 第14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鍾承浩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原告馬林秀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