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M-114-附民-98-202503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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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馬林秀鳳 被 告 鍾承浩 上列被告鍾承浩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 第14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鍾承浩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原告馬林秀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