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M-99-交簡上-102-20241108-2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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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應更正為「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5日所為之99年度交簡上字第102號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