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5
案號
TPDV-102-司拍-326-20250215-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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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江德煌 代 理 人 詹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拍賣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江國棟之繼承人,為 明瞭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2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僅提出模糊之戶籍謄本,無法辨識江國 棟是否存歿,亦未提出江國棟與楊永芳及楊詹純清償債務事件裁定,以釋明聲請人與當事人間或與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未證明已徵得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同意,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