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02-訴-1438-2024123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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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婧方(原名:陳秀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行關於違約金起算日期「自民國95年 6月21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2年6月21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